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长期公派出国留学及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通知

校内各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在职教职工出国(境)管理工作,落实在职教职工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均需履行校内审批程序的要求,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教职工长期公派出国(境)留学

依照《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审批管理办法》(校办发[2024]11号):

1.经学校审批同意,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赴国(境)外开展3个月(按90天计)及以上的访学、进修、合作研究或博士后研究等留学活动的教职工(包含国家公派、学校公派及自费公派三类),属于教职工长期公派出国留学行为。

2.长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按程序在出国前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,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手续,并应在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留学目的地区研修,中途原则上不得随意前往第三国及回国。

3.如确有需要离开研修目的国,须按规定向学校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,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还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履行请假手续。如需前往第三国开展短期公务活动的(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),还应完成国际处因公临时出国(境)审批程序。离开研修地累计不得超过30天。

有关办理程序详见人事处官网-常用下载-师资科-公派出国有关内容。

二、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

1.因私出国(境),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,赴国(境)外探亲、访友、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的出国(境)事宜。非上述事由的出国(境)事宜不在因私出国(境)审批范畴。

2.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公休、法定节假日期间。占用工作日的,须按照学校考勤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教职工每次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。

3.教职工每次因私出国(境)都应办理相应的校内审批手续(包括假期期间出国(境))。所有审批手续必须在出国(境)前办理完成,未经学校批准,教职工不得擅自出国(境)。

具体流程如下:

(1)申请人登录办公自动化系统,选择“表单空间-常用功能-401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”填写《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,申请人应保证所填信息及所提供材料完整、真实、准确、有效。如占用工作日,请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将完成审批的表单添加至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的附件中。

(2)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批。所在单位由人事秘书和单位负责人(单位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学院院长或部处/直属单位正职)审批,申请人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还需知会系所负责人。二级单位审批后由人事处查询申请人登记备案情况,登记备案人员还需经登记备案单位审批。

(3)如需开具在职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,请在审批流程结束后前往人事处自助证明打印机打印相关证明材料。

4.教职工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、换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办理出国(境)签证、签注也需填写《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并按流程办理校内审批程序。登记备案人员申领、换领因私出国(境)证件或办理港澳通行证、台湾通行证签注的,在审批完成后需前往人事处开具《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》。

5.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和地点出行,如确有特殊情况临时调整行程的,需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提前履行因私出国(境)和请假变更审批手续。

三、违规处理

1.公派出国(境)留学人员,派出前未办理临时离校手续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留学单位、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、逾期未归、未经审批擅自前往第三国(境)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,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2.因私出国(境)人员,未经审批擅自出国(境)或逾期不归,按旷工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各二级单位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,对教职工出国(境)和考勤工作加强管理,做好有关政策宣传、教育引导和提醒监督,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。

四、其他

1.因公临时出国(90天以下,不含90天)按国际处关于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2.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(境)相关手续按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。

3.涉密人员因公、因私出国(境)相关手续和要求按学校涉密人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。

 

 

人事处

2024年12月18日